专用车PLM系统功能实现方案

以产品编码规则、产品图样规范、变更流程要求的制定为例,开展了适用于该研发部门实施PLM系统的基础数据规范研究,“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十二分数据”是对数据重要性的直观概

产品应用

plm系统

专用车

功能实现

规范的基础数据是实施和应用PLM系统的基本前提和重要组成,为了在专用车设计中应用PLM系统,本章以产品编码规则、产品图样规范、变更流程要求的制定为例,开展了适用于该研发部门实施PLM系统的基础数据规范研究。

3.1 产品编码规则
3.1.1 整车或底盘组件明细表编号的构成

整车或底盘组件的明细表编号由设计权代号、组件明细表标记H、组件产品平台代号、主参数代号、发动机功率代号、明细表特性、顺序版图号、变型号共13位代码构成。如图1所示。
整车或底盘组件编号结构 
图3.1 整车或底盘组件编号结构
 
(1)设计权代号:用一位大写字母表示。
A——研发部门1
B——研发部门2
C——研发部门3

(2)变型明细表标记:H—基本装置明细表。

(3)整车或底盘组件产品平台代号:首位用数字,第二位用数字或字母表示表3.1所示。
产品平台代号 
 
(4)主参数代号:用两位数字表示。载货汽车、自卸汽车、越野汽车、牵引车、专用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名义总质量(t),如表3.2所示;对于客车或客车底盘,其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m)表示。
主参数代号 

(5)发动机功率代号:用发动机名义功率(马力)的十分之一表示,如表3.3所示。
发动机功率代号 
 
(6)明细表特性:H—基本装置明细表;K—选用装置明细表。

(7)顺序版图号:对载货汽车、自卸汽车、越野汽车、牵引车、客车、专用车用两位数字或字母表示,如表4所示。
 
 
(8)变型号:表示同一产品平台中同系列的车辆,按所划分的车辆类型/用途、驾驶室类型、轴距、驱动方式的变型变化,以及其它车辆主要参数的变型变化。用“数字(或拉丁字母)+数字(或拉丁字母)”的形式表示,拉丁字母不能使用I、O。


3.1.2 货箱或专用车上装组件明细表编号的构成
货箱或专用车上装组件明细表编号由设计权代号、组件变型明细表标记H、货箱或专用车上装组件产品平台代号、主参数代号、货箱或专用车上装特征代号、明细表特性代号、顺序版图号、变型号共13位字码构成。如图3.2所示。
货箱或专用车上装组件编号结构 
图3.2 货箱或专用车上装组件编号结构

(1)设计权代号:用一位大写字母表示。
A——研发部门1
B——研发部门2
C——研发部门3

(2)变型明细表标记:H—基本装置明细表。

(3)货箱或专用车上装组件产品平台代号:用两位数字表示,如表3.5所示。
上装平台代号 
 
(4)主参数代号:表示货箱内部长度(dm)或罐式车的罐体容积(m³),由两位数字表示。起重举升汽车和特种结构专用车上装用“00”占位。

(5)特征代号:用两位数字或字母表示。当用两位数字表示时,其意义代表上装特征代号,如表3.6所示;当用两位字母表示时,其意义代表用途特征代号,按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6.1.2.1~6.1.2.6执行。
上装特征代号 
 
(7)顺序版图号:用两位数字表示,按00、01、02…99顺序采用。

(8)变型号:表示同一货箱或专用车上装组件产品平台中,主参数代号相同、货箱或上装特征相同时结构、参数的变化,用两位数字表示,按00、01、…99顺序采用。


3.1.3 所属整车或底盘组件的子组明细表编号的构成
所属整车或底盘组件的子组明细表编号由设计权代号、子组明细表标记、整车或底盘组件产品平台代号、整车或底盘组件主参数代号、子组代号、顺序版图号、变型号共13位符号构成,如图3.3所示。
所属整车或底盘组件的子组明细表编号结构 
图3.3 所属整车或底盘组件的子组明细表编号结构

(1)设计权代号、整车或底盘组件产品平台代号、整车或底盘组件主参数代号与所属的整车或底盘保持一致。

(2)子组明细表标记:用一位字母C表示。

(3)子组代号。

(4)顺序版图号:用两位数字表示,按00、01、02、03…99顺序采用。

(5)变型号:用两位数字表示,按00、01、03…99顺序采用。


3.1.4 所属货箱或上装组件的子组明细表编号的构成
所属货箱或上装组件的子组明细表的编号,由设计权代号、总成变型明细表标记C、所属组件产品平台代号、所属组件主参数代号、子组代号、顺序版图号、变型号共13位符号构成,如图3.4所示。
所属货箱或上装组件的子组明细表编号结构 
图3.4 所属货箱或上装组件的子组明细表编号结构

(1)设计权代号、货箱或上装组件产品平台代号、货箱或上装组件主参数代号与所属的货箱或上装保持一致。

(2)子组明细表标记:用一位字母C表示。

(3)子组代号。

(4)顺序版图号:用两位数字表示,按00、01、02、03…99顺序采用。

(5)变型号:用两位数字表示,按00、01、03…99顺序采用。


3.1.5 零部件编号的构成
产品零部件编号由设计权代号、自行设计代号、组件产品平台代号、主参数代号、子组代号、顺序号13位字码组成,如图3.5所示。
零部件编号结构 
图 3.5 零部件编号结构

(1)设计权代号、所属组件产品平台代号、所属组件主参数代号与所属的整车或底盘、货箱或上装保持一致。

(2)自行设计代号:用一位字母 Z 表示。

(3)子组代号。
 
(4)顺序号:表示同一子组中零部件的设计顺序号,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3.1.6 标准件编号的构成
(1)按《汽车标准件手册(2012年版)》选用的标准件,其编号规则按QC/T326的规定。

(2)凡选用超出《汽车标准件手册(2012年版)》规定的标准件品种及规格范围,且不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应均按“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并应绘制相应的零部件图样。

(3)如该零部件为德国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除汽车行业)所规定的标准件范围内时,其零部件编号共13位,形式如下:前9位的编码为BZ2011000或CZ201100,后面用4位流水号表示零部件编码的顺序号。零部件名称中应体现标准件的规格和所遵循标准的编号。

(4)如标准件同时满足QC/T326和相关国标编号要求时,应按汽标件编号。

(5)对引进产品中的标准件,凡是能套用《汽车标准件手册(2012年版)》规定的品种及规格的,均按QC/T326的规定进行编号。对不能套标的,保留原编号。


3.1.7 外协配套件及引进零部件编号的构成
(1)外协配套件中由供方提供的零部件及总成图样,应转化为本企业图样,并重新编号。

(2)当供方提供的纸质图样转化为本企业图样时,可扫描成电子文件,在原图标题栏上方加盖本企业图样标题栏章,标题栏中的图号按本标准编制。同时在标题栏上方注明“转描×××(供应商企业名称)×××(图号)”。

(3)同一种零部件由多家供方供货时,零部件编号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①多家供方按同一图样和同一技术条件进行生产时,零部件编号应相同。
②供方按各自厂家图样生产的同一种零部件,在结构、性能、价格相同,且可无条件互换时,可用同一零部件编号,如果这一零部件是可拆分总成应分别给出编号。
③供方按各自厂家图样生产的同一种零部件,在结构、性能、价格不同,或不可无条件互换时,应分别给出零部件编号。

(4)委外设计的零部件,根据合同规定设计权属于我公司时,零部件编号应按本
规定执行。

(5)对其它公司的全套技术引进的产品或零部件,其零部件编号保留原编号不变。如果对引进的零部件进行设计改进,应按零部件编号进行,并出新图样。


3.1.8 产品编号总要求
(1)每一种产品零部件均应有唯一的零部件编号,不得与其他零部件重号。

(2)零部件编号应遵循系列化设计的原则,按其所属产品平台及主参数代号进行编号。

(3)安装图、原理图、配置说明图、再加工图、参数表、产品资源表等视同零部件进行编号。


3.2 产品图样基本要求
3.2.1 总要求

(1)图样必须按照有关制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标准或规定绘制,达到正确、完整、统一、清晰。

(2)图样上名词、术语、代号、文字、图形符号、结构要素及计量单位等均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

(3)图样上的视图与技术要求应能表明产品和零部件的结构、轮廓,并作为制造、检验的技术依据。

(4)图样在能清楚表达产品和零件的结构、轮廓、尺寸及各部分相互关系的前提下,力求制图简便。

(5)每个产品或零部件,应尽量绘制在一张图样上。如果必须绘制在数张图样上时,主要视图、明细栏、技术要求一般应置于第一张上。主要视图应采取相同的比例。

(6)图样上的产品及零部件名称,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如无规定时,尽量简短、确切。

(7)图样上一般不列入有限制工艺要求的说明,必要时,允许标注采用一定加工方法的工艺说明,如“同加工”、“配研”、“车削”等。

(8)每张图样按规定填写标题栏,在签署栏内应经规定的有关人员签署。

(9)每个专用零部件无论是否绘制单独图样,均应具有独立的代号。

(10)结构相似的一组零部件可以通过一张图样表达,图样上表达具体结构和参数,参数通过表格图体现。

(11)每个子组明细中的装配图,应具有唯一的图样代号,表达多个装配结构时,可用多页视图表达。

(12)零部件具有关键特性、重要特性时,应在图样上注明。

(13)有标准规定的应在技术要求中直接引用标准。


3.2.2 图样绘制要求
(1)零件图
①每个专用零件一般应绘制单独零件图样。特殊情况下允许不绘制:
——型材垂直切断和板材经裁切后不再机加工的零件;
——形状和最后尺寸均需根据安装位置确定的零件。

②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结构、尺寸都很简单的零件组成一个总成,允许只绘制总成图样,不再绘制单独的零件图,但须能清楚表达零件、总成的结构、轮廓、尺寸及其相互关系。零件所用材料可按以下方法标注:
——几个零件所用材料相同时,可统一标在材料栏中;
——所用材料不同,且材料栏标注不下时,应在技术要求中分别标注材料。

③左右、前后、上下、内外对称的零件,一般只绘制左、前、上、内件图样,不再绘制右、后、下、外件的零件图。不同之处可以用“仅用于X件”字样表达。

④零件图应能满足产品功能、结构要求。需要在装配过程中加工的零件尺寸应标注在装配图上,如必须在零件图上标注时,应在有关尺寸近旁注明“配作”等字样或在技术要求中说明。

⑤必须整体加工成对或成组使用而又相同的分切零件,允许视为一个零件绘制在一张图样上,编一个图样编号,视图上分切处的连线用细实线连接。零件分切后,有关尺寸也可以不等,不等时同样可绘制在一张图样上,但应编不同的图样代号,用引出线标明不同序号,并用表格列出序号、代号、数量、重量。

⑥单个使用而采取整体加工比较合理的零件,在视图中一般可用细双点画线表示零件以外的整体部分。需整体加工的几组不同尺寸的零件,也可绘制在一张图上,但应用引出线分别标注零件序号,并用表格列出序号、代号、数量、质量。

⑦零件有正反面(如皮革、织物)时,应采取在图形上引出文字说明的方法,注上“正面”或“反面”等字样,有加工或性能方面要求的零件,一般可在图形上用箭头注明方向,引出文字说明。当在视图上标注有困难时也可在技术要求中说明。

⑧图样上的尺寸一般从结构基准面开始标注,并考虑检验该尺寸的可能性。在一张图样上,尺寸标注应尽量以一个基准面开始,否则要考虑尺寸的检验、计量和累计误差。

⑨图样上未注出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和表面粗糙度等应统一在技术要求中说明。

⑩图样上对局部要素有特殊要求(如不准倒钝、热处理)及标记时,应在所指部位近旁标注说明。


(2)总成图
①每个总成一般应绘制单独的总成图。
②总成图应能清楚地表达以下内容:
——组成总成的零件结构及装配关系;
——主要的装配尺寸及公差;
——装配时需要加工的尺寸、极限偏差、表面粗糙度等;
——总成的外形尺寸、连接尺寸及技术要求等;
——组成总成的明细栏。
注:总成图中标注的尺寸应避免与零件图中标注的尺寸重复出现。
③组成总成的零件、分总成应在图样中用指引线就近标注其序号,并在明细栏中给出各序号所对应的图样代号,但不得将分总成代号与组成该分总成的零件代号同时出现在同一张图样上。
④对左右(前后、上下、内外)对称的总成,应分别绘制出左、右(前、后、上、下、内、外)总成图。
⑤当总成的零件采用改变形状或粘结等方法组合连接时,应在视图中的变形或粘结部位用引出线标注说明(如翻边、扩管、铆平等)或在技术要求中说明。
⑥材料与零件组成一体时,其附属在零件上的成形材料可填写在图样的明细栏内或引出标注,不绘制零件图。


(3)总图
总图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①产品轮廓及其各组成部分的装配关系图形;
②产品的外形尺寸(无外形图时)、安装尺寸(无装置图时)及技术要求;
③主要技术参数、性能要求及装配要求;
④机构运动部件的极限位置;
⑤操作机构的手柄、旋钮、指示装置等。


(4)外形图
①绘制轮廓图形,标注必要的外形、安装和连接尺寸。
②绘制图形或用简图表示。必要时,应绘制机构运动部件的极限位置轮廓,并标注其尺寸。
③当产品的质心偏移较大而影响吊装及包装时,一般应标注出质心的位置和尺寸。
④外协件可绘制外形图,并标注出技术要求、型号(代号)、名称、规格。


(5)装置图(安装图)
①应绘制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轮廓图形、连接件和安装连接尺寸,以及必要的技术要求。
②对有关零、部件或配套产品应列入明细栏。


(6)表格图
①形状相似的同类产品或零部件,均允许绘制表格图。
②表格图中的变动参数,可包括尺寸、极限偏差、材料、覆盖层、技术要求等。表格中的变数项可用字母或文字标注。
③形状基本相同,仅个别要素(如孔数、槽数、孔或槽的位置)有差异的产品或零部件,在绘制表格图时,应分别绘出差异部分的局部图形,并在表明图形的表格栏内标注与局部图形相应的标记代号。
④图形虽然相同,但材料性质截然不同,功能甚至相反的零、部件,必须将不同处列入表格栏内。
⑤表格图的视图,应选择表格中较适当的一种规格,按比例或简图绘制,凡图形失真或尺寸相对失调易造成错觉的规格,不允许列入表格。
⑥表格图的图样代号按编号规则的标准规定编制,一般编成连续的代号,表格内各项应自上而下、从左至右书写,并留出空格,以备补充新的图号。


(7)原理图
原理图应按下列要求绘制:
①应标注输入与输出之间的联接,并清楚地表明产品动作及工作程序等功能;
②图形符号(代号)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③元件的可动部分应绘制在正常位置上;
④应注明各环节功能的说明,复杂产品可采用分原理图。


(8)接线图
接线图应按下列要求绘制:
①绘制接线图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②应注明系统各元器件间相互联接的回路符号及方位序号,必要时加注接线的图线规定及色别;
③可使用若干分接线图来组成总接线图,必要时,应表示出固定位置与要求。


(9)外协(购)件图
外协(购)件图有下列方式:
①标注出型号(代号)、名称、规格即可购置的外协件,不绘制图样,只需在明细栏明细表中注明其型号(代号)、名称、规格即可;
②需按图样检验的外购件可转描生产厂家图样,按相关标准重新编号。


(10)改制图
改制图要求如下:
①凡需用成品或半成品进行改制的零部件,对于总成件,如果仅在原总成中拆除零、部件时,可在“技术要求”中加注说明,用文字说明改制要求,不绘制图形;如果在原总成上增加零、部件时,除可在“技术要求”中加注说明,用文字说明改制要求外,还应绘制表达增加件安装关系的视图,原结构用细实线,改制部分用粗实线,并给出新的图样代号,在标题栏上方或技术要求中注明“用******改制”;
②改制图作为零部件加工的改制说明,必须与被改制件原图样同时存在。当被改制件的原图样作废时,改制图应将其图中所缺的图形、尺寸及其它要求补充完善;
③改制图名称尽量与原零部件名称保持一致。


(11)技术要求
①产品及零、部件当不能用视图充分表达清楚时,应在“技术要求”(4字位于内容正上方)标题下用文字说明,其位置尽量置于标题栏的上方或左方。若技术要求的内容较多,也可单独编制产品技术条件,并独自编写。图样上只需注明该技术条件的编号和名称即可。
②技术要求的条文,应编顺序号,顺序号与其后的文字之间空一个汉字的间隙,仅一条时,可不写顺序号;当几条条文内容较长需换行时,换行的文字位置应一致。技术要求每条结尾用句号。
③技术要求的内容,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简明扼要,通顺易懂,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对材料、毛坯、热处理的要求;
——视图中难以表达的尺寸、形状和位置公差;
——对有关结构要素的统一要求(如圆角、倒角、尺寸等);
——对零、部件表面质量的要求(如涂层、镀层、喷丸等);
——对间隙、过盈、个别结构要素的特别要求;
——对校准、调整及密封的要求;
——对产品及零、部件的性能和质量的要求(如噪声、耐振性等);
——试验要求、条件和方法;
——其它说明。
——以上各条若仅有一种要求,可直接在“技术要求”中书写,当有几种要求时,可列表安排在“技术要求”的最后。
④技术要求中引用各类标准、规范、专用的技术条件以及试验方法与验收规则等文件时应注明引用文件的编号和名称,在不致引起辨认困难时,允许只标注编号。只引用其中部分条款时,需注明文件年代号和条款编号。
⑤技术要求中涉及到图样上零部件时,允许只注明零部件序号或代号。


3.2.3 图样格式要求
产品图样上应具有标题栏、代号栏、附加栏。安装图和总成图上一般还应有明细栏。必要时可设置延伸标题栏。
(1)标题栏
①每张图样的右下角必须设有标题栏。
②标题栏有代号区、名称区、签署区、更改区组成.。


(2)标题栏的填写
①代号区
——图样编号栏:填绘制对象的图样代号;
——图样标记栏:填图样所处生产阶段的标记。PLM系统中的图样不填写图样标记;
——质量栏:填整车或零部件的净质量,以千克为单位时不标注单位;
——比例栏:填绘制图样所用的比例,按GB/T14690规定填写;
——共X张,第X张栏:填同一编号的图样总张数和张次,仅一张时,可不填写;
——单位名称栏:填公司名称“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视图中难以表达的尺寸、形状和位置公差;
——对有关结构要素的统一要求(如圆角、倒角、尺寸等);
——对零、部件表面质量的要求(如涂层、镀层、喷丸等);
——对间隙、过盈、个别结构要素的特别要求;
——对校准、调整及密封的要求;
——对产品及零、部件的性能和质量的要求(如噪声、耐振性等);
——试验要求、条件和方法;
——其它说明。
——以上各条若仅有一种要求,可直接在“技术要求”中书写,当有几种要求时,可列表安排在“技术要求”的最后。
④技术要求中引用各类标准、规范、专用的技术条件以及试验方法与验收规则等文件时应注明引用文件的编号和名称,在不致引起辨认困难时,允许只标注编号。只引用其中部分条款时,需注明文件年代号和条款编号。
⑤技术要求中涉及到图样上零部件时,允许只注明零部件序号或代号。


3.2.3 图样格式要求
产品图样上应具有标题栏、代号栏、附加栏。安装图和总成图上一般还应有明细栏。必要时可设置延伸标题栏。

(1) 标题栏
①每张图样的右下角必须设有标题栏。
②标题栏有代号区、名称区、签署区、更改区组成.。

(2)标题栏的填写
①代号区
——图样编号栏:填绘制对象的图样代号;
——图样标记栏:填图样所处生产阶段的标记。PLM系统中的图样不填写图样标记;
——质量栏:填整车或零部件的净质量,以千克为单位时不标注单位;
——比例栏:填绘制图样所用的比例,按GB/T14690规定填写;
——共X张,第X张栏:填同一编号的图样总张数和张次,仅一张时,可不填写;
——单位名称栏:填公司名称“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图样及明细表标题栏中的名称,汉字的字型统一使用7号Fang Song_GB2312字体,数字及字母统一使用7号Times New Roman;图样代号使用7号Times New Roman。

(3)图样及明细表中的文字、数字及字母采用5号字。数字的上、下标字体大小由计算机生成。

(4)对图幅在0号及0号以上的图样,图中的文字、数字和字母允许采用7号字,但同一图样中字体的大小应统一。

(5)对图形复杂且尺寸标注较密集,不便于采用5号字标注时,允许采用3.5号数字标注尺寸,技术要求采用5号字。


3.2.5 CATIA图样要求
(1)CATIA二维图样应是CATIA三维模型投影或CATIA所提供的其它方式形成的视图及相关标注。CATIA二维图样应与三维模型保持一致。

(2)CATIA三维图样应是表达具有完整定义的零件、部件或总装件的图样。三维模型投影生成的二维图样、直接使用图形绘制及图样修饰创建的二维图样,应完全标注尺寸。

(3)三维模型中简化的二维元素,应在相应视图中有所反映,即该二维元素应放在其相应的单个视图中或独立的几个视图中,如铆钉线、基准线及参考线。

(4)CATIA二维图样的一个图号只能表示一个零件或装配件,一个图号的图样,可多页绘制及幅面加长。

(5)在CATIA中,一个CATIA Drawing文件,只允许针对一个零部件绘制一份图样。

(6)对每一个零件、部件或总装件,应分别建立单独的CATIA Drawing文件,并且每一个零件、部件或总装件的三维模型都应各自对应一份二维图样。

(7)CATIA Drawing文件的命名应与三维数模保持一致。


3.3 产品数据变更流程要求
3.3.1 变更总要求

产品数据泛指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其变更类型可分为归档、更改、转阶段、作废4类。
(1)归档:新产品的储备、方案或试制阶段,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的初始归档用此类型。

(2)更改:产品初始归档完成后,在其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需要更改图样时用此类型。

(3)转阶段:产品一个生命周期阶段的任务完成,产品需要转入下一个生命周期阶段时用此类型。

(4)作废:在产品的任何一个生命周期阶段都可以作废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


3.3.2 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归档要求
(1)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的归档时需填写产品归档单或产品归档通知书,并履行正常审签手续。

(2)新产品投入试制或生产准备的全部图样及文件,应尽可能一次性归档。

(3)补发图档时需另外填写产品归档单或产品归档通知书。

(4)初始归档时产品图样及纸质产品明细表的更改栏需填写变更标记、更改单号、更改者签名及更改日期。


3.3.3 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更改要求
(1)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的更改必须持有签署齐备的更改单(设计更改单或产品更改通知书),不得先更改,后填写更改单。

(2)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的更改应严格按更改单规定的内容进行,不得增减。

(3)凡已标审过的更改单,不得增减内容,必要时可重新填写单,重新标审。

(4)图样及文件的持有单位在接到更改单后,立即更改,避免因更改不及时而造成生产上的损失。

(5)零部件处于生产准备和批产阶段时需要更改时,需要符合变更后能实现安装互换、性能不低于变更前、不影响其它件的正常使用,否则应采用新的零部件进行替换。

(6)对3C件的修订应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尽可能减少更改,原则上更改后不更换零部件代号。

(7)一个项目涉及到的全部图样及文件应成套改全,仅涉及到单个分组时,变更通知单可编成一个号。

(8)有些更改项目,不易立即实现,需要新旧图样共存一段较长的过渡时间,新图须重新编号,此时须先按规定手续增发新结构图样,并在通知书上注明xx年第xx辆车上开始体现,而对无共存必要的旧图样在过渡期之后应办理作废手续。

(9)试制及生产准备过程产生的产品更改单,也应发放到各持图单位。

(10)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更改时,图样及设计文件中涉及的引用标准应同时更改成最新有效版本。


3.3.4 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转阶段要求
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转阶段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由低阶段升至高阶段。储备可选择升级到方案或试制,小批量可选择升级到生产准备或批产,其它每次仅升级至相邻高一级阶段。

(2)需要转阶段的产品设计文件完整,技术状态固化,处于已归档或已发放状态。


3.3.5 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作废要求
作废图样或设计文件应发放作废通知书,并在该图样更改栏填写“废”标记、通知书编号、更改人签名和更改日期。


3.3.6 设计文件编码规则
设计文件编号由汽车产品型号或零部件分组号、文件类别代号及序号组成,如图3.6所示。设计文件若属于整车,第一部分仅有汽车产品型号;设计文件若属于汽车产品型号的零部件,第一部分还应增加组号或分组号;设计文件若不属于具体汽车产品型号,第一部分直接为分组号。
设计文件编号结构 
图3.6 设计文件编号结构

(1)汽车产品型号
汽车产品型号按相关企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2)零部件分组号
汽车零部件分组号按相关企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3)文件类别代号
 

3.4 小结
本章以产品编码规则、产品图样规范、变更流程要求的制定为例,开展了适用于该研发部门实施PLM系统的基础数据规范研究,“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十二分数据”是对数据重要性的直观概括,规范的基础数据是实施、应用PLM系统的基本前提和重要组成。